(2016)闽0524民初5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厦门市西海之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双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西海之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双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5750号原告:厦门市西海之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湖里区兴湖路6-1四号。法定代表人:聂东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工,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桂阳,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该公司职员。被告:黄双春,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厦门市西海之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双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厦门市西海之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厦门市西海之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双春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解决纠纷,厦门市西海之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市西海之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市西海之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施纯兴审判员 张晓娟审判员 李珍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伟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