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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昊烨与王光宾、郭玲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昊烨,王光宾,郭玲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27号原告:李昊烨,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王光宾,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郭玲环,女,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李昊烨诉被告王光宾、郭玲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昊烨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昊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计477.5元,由原告李昊烨负担。审 判 长  王少磊审 判 员  于延坡人民陪审员  冯小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珑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