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民申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范云鹏诉顾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范云鹏,张雪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申1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云鹏,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奉贤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雪云,女,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云鹏(系张雪云之夫),现住上海市奉贤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顾威,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都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悬,女,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都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顾桂兴,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都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顾金娟,女,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顾金妹,女,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再审申请人范云鹏、张雪云因与被申请人顾威、金悬、顾桂兴、顾金娟、顾金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沪01民终95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范云鹏、张雪云申请再审称,原二审裁定依据的(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1163号调解书已被中止,行将撤销,故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之规定,撤销二审裁定,裁定再审。在本院审查中,范云鹏、张雪云提供了本院的(2016)沪01民申284号民事裁定书,明确中止(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1163号调解书的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虽涉案的(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1163号调解书现已被本院裁定中止执行,但对该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并未明确,故现范云鹏、张雪云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范云鹏、张雪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陶永信审判员  毛慧芬审判员  魏海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诸方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