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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振民与李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民,李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709号原告:李振民,男,汉族,1959年11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李哲,男,汉族,1974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民诉被告李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振民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李振民负担。审判员 :乔红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彩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