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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执3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邵新义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嘉年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新义,河南省嘉年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3571号申请执行人邵新义,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石寨铺镇刁庄村靳庄。被执行人河南省嘉年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四巷路口。法定代表人连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邵新义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嘉年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省嘉年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邵新义对本院财产调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邵新义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6)豫1702民初1223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