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永德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白延伟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永德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白延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42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永德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泰海小区43栋1层324号门市。法定代表人:杨俭飞,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白延伟,男,1970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永德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延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655元,并承担执行费806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余款并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4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徐志鹏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