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宿迁市振业装饰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宿迁市振业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催5号申请人:宿迁市振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霸王商城6-A226室。法定代表人:黄振。委托代理人:黄浩,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宿迁市振业装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申请人宿迁市振业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宿迁市振业装饰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宿迁市振业装饰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人100元,由申请人宿迁市振业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 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靳聪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