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5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琅岐支行与陈锦珠、刘用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琅岐支行,陈锦珠,刘用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5民初325号原告: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琅岐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坊下新村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70980872Q。负责人:陈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栋梁,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锦珠,女,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已于2017年3月25日死亡)。被告:刘用年,男,汉族,1966年1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原告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琅岐支行与被告陈锦珠、刘用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琅岐支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琅岐支行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琅岐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990.64元,减半收取995.32元,由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琅岐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立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美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