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林某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2刑初156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男,1986年6月8日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初中一年级文化,个体运输,暂住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泰山新村后河沿一出租房,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25日被逮捕。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坛检诉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佳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6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林某到常州市金坛区凤凰城7-19号小聚片刻超市配送货物,采用送货多记账、偷换账本重复结算的手段,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邢某微信转账支付货款人民币11173.9元、硬中华香烟11条、软中华香烟18条(双方约定以硬中华香烟400元/条、软中华香烟600元/条抵扣货款),被告人林某共骗取被害人邢某微信转账及香烟款共计人民币26373.9元。案发前,被告人林某退还被害人邢某人民币4200元,实际骗取人民币22173.9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退赔被害人邢某人民币26000元。被告人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邢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高某、林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被害人提供的协议复印件,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西城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林某多次实施诈骗,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林某能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林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林某能积极预缴罚金,对其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先行羁押的日期十六日已折抵刑期。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照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菲菲附本案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