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4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刘道兵与朱光山、童光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道兵,朱光山,童光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04民初364号原告:刘道兵委托代理人:黄顺全被告:朱光山被告:童光权原告刘道兵与被告朱光山、童光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国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道兵的委托代理人黄顺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光山、童光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道兵诉称:2014年4月28日,被告朱光山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自愿承担利息100000元,立有借条。被告朱光山计划于2014年10月28日前还款200000元,2014年12月28日前还款200000元,2015年2月28日前还款200000元。同时,被告童光权愿意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仍拒不偿还借款本息。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要求被告朱光山和童光权连带偿还借款本息600000元。被告朱光山和童光权均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8日,朱光山为偿还其他债务向刘道兵借款500000元,计划于2015年2月28日前还清,并愿意承担利息100000元,立有书面借条。同时,童光权自愿为朱光山的上述借款本息提供担保。朱光山收到了500000元借款,但至今分文未还。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刘道兵遂于2017年3月2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并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朱光山向原告借款5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偿还。关于利息部分,因借款时间较长,100000元利息相对较少,应予支持。被告童光权自愿为被告朱光山提供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故对上述借款本息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光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道兵偿还借款500000元;二、被告朱光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道兵支付利息100000元;三、被告童光权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朱光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 国 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国婷(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