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91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建平与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平,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265号原告:李建平,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乾,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峰,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周杰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峰,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蔚鑫,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建平与被告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李建平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建平负担。审判员  李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