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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执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兴强、陈财等与王召忠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兴强,陈财,陈卫林,张国余,于翠云,王召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2317号申请执行人:杨兴强,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申请执行人:陈财,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申请执行人:陈卫林,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申请执行人:张国余,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申请执行人:于翠云,女,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被执行人:王召忠,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左旗。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50204元(含执行费643元),未执行标的502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6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慧超审 判 员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杨天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