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2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广运与李广良、张英杰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运,李广良,张英杰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2957号原告:李广运,男,193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洪友,济宁任城金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广良,男,70岁,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张英杰,男,46岁,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原告李广运与被告李广良、张英杰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李广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广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广运承担。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