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03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健与郝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健,郝光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1558号原告:赵健,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被告:郝光辉,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赵健与被告郝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晓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