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健与郝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健,郝光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1558号原告:赵健,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被告:郝光辉,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赵健与被告郝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晓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