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3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西英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家乐汇食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西英,西安市碑林区家乐汇食品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3683号原告:张西英,女,195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家乐汇食品经营部,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2号广丰国际1409室。经营者:刘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西英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家乐汇食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西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西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西英撤回起诉。诉讼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张西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牛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