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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民终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上海唯亿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浙江皕盛塑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唯亿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浙江皕盛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终8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唯亿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黄路村富强***号。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海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风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皕盛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木业大道1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625410657。法定代表人:王必昌,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唯亿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16)浙0421民初5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唯亿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16)浙0421民初553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春审判员 李美凤审判员 黄 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君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