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乔志军与高俊堂。麻飞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志军,高俊堂,麻飞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568号申请执行人乔志军,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俊堂,男,1974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麻飞霞,女,1972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45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高俊堂、麻飞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乔志军偿还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150元、执行费8950元。执行期间,经本院主持,双方当时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高俊堂偿还申请人乔志军借款本金635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高俊堂于2017年1月22日偿还借款本金11万元;于2017年5月1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于2017年8月1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于2017年11月1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于2018年2月1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于2018年5月1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于2018年8月1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剩余借款本金225000元及利息于2018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乔海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穆 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