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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4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李鑫与何世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鑫,何世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879号原告:李鑫,男,汉族,1984年5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李波,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何世芳,女,汉族,1986年3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李鑫诉被告何世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李鑫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085元,但原告李鑫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李鑫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为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瀚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