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4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命亮与贾凎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命亮,贾凎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1090号原告:王命亮,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贾凎博,男,199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命亮与被告贾凎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王命亮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命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命亮撤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计3200元,由原告王命亮负担。审判员 石新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婧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