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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与武义机床制造有限公司、陈广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武义机床制造有限公司,陈广寨,郑月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初1006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住所地武义县武阳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李晓渊,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姹(特别授权),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义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城青年路。法定代表人:陈广寨。被告:陈广寨,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郑月平,女,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与被告武义机床制造有限公司、陈广寨、郑月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美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童 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