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春矿与李天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矿,李天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221民初631号原告:徐春矿,男,汉族,1970年4月20日生,原籍河南省义马市杨村路育英东街*号楼***号,现住渑池县。被告:李天学,男,汉族,1968年9月6日生,住河南省义马市。原告徐春矿与被告李天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春矿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借款6.3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4年3月27日至付清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承诺于2014年3月27日归还,约定利息2分,被告分别于2015年10月偿还4.7万元、2016年2月偿还8万元,2017年2月15日偿还1万元,共计13.7万元,剩余6.3万元,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没有偿还。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天学偿还原告徐春矿借款7万元,于2017年12月底前付清;二、若逾期偿还,则被告李天学另外支付原告徐春矿利息5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徐春矿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国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兼书记员 杨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