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3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须华与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须华,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3549号原告:张须华,男,汉族,1956年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委托代理人:喻浩,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街道钢花村。法定代表人:袁晓彤,董事长。原告张须华诉被告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须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须华负担。审判员 李海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