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申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坤、徐如莉与谢印忠排除妨害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印忠,周新芳,张坤,徐如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申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谢印忠。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坤。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如莉。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新芳。委托代理人鲍善德。再审申请人谢印忠因与被申请人张坤、徐如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徐民终字第4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谢印忠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在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占用房屋情况下,竟然直接以我去开庭推断是我占用房屋,判令我搬出该房纯属主观臆断,我没有占用的情况下如何搬出,该房屋与我毫无关系。二审法院也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简单维持一审判决,更是错上加错。一审及二审法院程序违法,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作出错误判决,请求撤销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徐民终字第4116号判决书,新沂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1980号判决书,对该案进行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依据高度盖然性规则认定申请人占有涉案房屋的事实符合证据规定。原审法院向涉案房屋地址送达传票,谢印忠未在场签收。自称是谢印忠妻子的人接收了传票。谢印忠在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结合房屋被占用的照片、房产相权属证明等材料认定申请人占有房屋的事实不违反证据认定的原则。申请人否认占有房屋,但对如何收到法院通知并出庭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申请人也未提供证据推翻原审认定,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张坤、徐如莉依法登记而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申请人未有合法依据占用涉案房屋应当搬出,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因此,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印忠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邱德祥审判员 蔡青峰审判员 李文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姿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