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黄远泽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8执170号申请执行人:黄远泽,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郑家街文化公寓2楼。法定代表人:康庆熙,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远泽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镇民初字第00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尝原告黄远泽医疗费7738.42元;误工费9200元;护理费2500元;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1526元;住宿费和交通费185.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836.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以上合计37236.17元;二、原告黄远泽在其赔偿款中返还被告魏明垫付的医疗费7005.42元;三、鉴定费700元,被告魏明承担鉴定费490元,原告黄远泽承担鉴定费210元。”因鉴定费700元均由申请执行人黄远泽预付,故魏明应向申请执行人黄远泽支付鉴定费490元。综合判决书第一、二、三项确定的给付内容,申请执行人黄远泽应从其赔偿款中扣除应返还给魏明的款项6515.42元,故申请执行人实际应获得赔偿款30720.75元。因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预期未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黄远泽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款30720.75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黄远泽给付赔偿款30720.75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3)镇民初字第005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申请执行人应获得的赔偿款30720.75元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员 杨昌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家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