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9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汤某与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高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9223号原告:汤某,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住甘州区张大公路。身份证号:×××。被告:高某,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新墩镇南华村九社。身份证号:×××。原告汤某与被告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汤培升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某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汤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文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刘子龙书 记 员 卢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