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24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安良与云南泽远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云南泽远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4执44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1年1月3日生,重庆市大足县人。被执行人:云南泽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富民县款庄镇马街。组织机构代码:216841693。法定代表人:李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云南泽远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0124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辅材等费用2,882,77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9,862元、申请执行费31,526元。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云南泽远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云南泽远建筑有限公司财产进行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厚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施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