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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执5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冯贵宽与江苏匡克防护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贵宽,江苏匡克防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5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贵宽,男,1963年9月13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江苏匡克防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临泽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国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冯贵宽与被执行人江苏匡克防护有限公司工伤赔偿争议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苏匡克防护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邮劳人仲案【2016】第118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郭兆斌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代理审判员  黄 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纪维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