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4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马丽、宿州市金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丽,宿州市金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4357号申请执行人:马丽,女,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泗县。被执行人:宿州市金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鞋城西昌南路东侧(宿州市玖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侧),组织机构代码32799746-3。法定代表人:陈加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马丽与被执行人宿州市金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宿州市金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绿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