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4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管鹏飞与北京京东参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鹏飞,北京京东参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东莞京东利昇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4630号原告:管鹏飞,男,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西省乐平市。被告:北京京东参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家男,男,199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京东参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被告:东莞京东利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麻涌镇新基村。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玉恒,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东莞京东利昇贸易有限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原告管鹏飞与被告北京京东参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被告东莞京东利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京东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鹏飞、被告京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家男、被告东莞京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玉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管鹏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办理退货,退还货款27996元;2.二被告支付三倍赔偿款83988元;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管鹏飞于2016年1月5日18:31:05在京东公司官方自营店购得4台联想游戏电脑,每台69**元,合计27996元。由东莞京东公司出具发票。涉案商品电脑页面促销显示“联想新年送红包,满一千减200,更有游戏电脑大满减,每满1000减100上不封顶【点击就送200元】”,京东在页面宣传联想满1000减200,并且有200元领取,【点击就送200】是个红包链接,此红包是限量的,并不是京东公司宣传的点击就送!满1000也没有给减200元。以及“更有游戏电脑大满减满1000减100上不封顶”,京东页面并未做出此电脑不在活动范围内的提示。京东公司以虚假促销广告信息诱骗消费者购买,严重干扰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以上不诚信经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引入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京东公司辩称,涉案商品的卖方系东莞京东公司,京东公司并非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东莞京东公司辩称,首先,管鹏飞所购买的涉案商品是“游戏台式主机”不是“游戏电脑”,而涉案商品的网页上已明确写明“更有游戏电脑大满减,每满1000减100上不封顶”,故涉案商品不适用该优惠活动,另,“更有”也能看出系指向其他产品,适用对象并非本款产品。其次,涉案商品网页中的完整促销语为:“联想新年送红包,满1000减200元,更有游戏电脑大满减,每满1000减100上不封顶!【点击就送200元】”,该促销语已经清楚指出了以下几个事实:1.联想产品可以使用新年红包,满1000减200,但是需要消费者通过页面的【点击就送200元】链接,如果未点击该链接则无法取得红包,在结算时也无法使用新年红包相应的“满1000减200”优惠;2.“更有游戏电脑大满减,每满1000减100上不封顶”,“更有”“游戏电脑”的表述已经表明了优惠品种仅限于“游戏电脑”而不包括“游戏台式主机”;3.涉案商品网页中的完整促销语是分别适用于两类商品的两种优惠,在网页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这两种优惠是不能叠加适用的,涉案商品的网页中已清晰提供并界定了涉案商品可以享受的优惠信息以及同品牌其他品种商品可以享受的优惠信息,根本不存在任何欺诈、虚假宣传行为。最后,管鹏飞购买商品的过程需要多次确认“价格”,而管鹏飞四次下单三次取消,说明其对产品交易价格已经非常明确,其作为一个理性的消费者,对所购买的产品的质量、价格、品牌、性能、功能等因素应有基本的了解和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做出购买行为,管鹏飞三次取消订单,说明多次确认过产品的价格,已经充分了解了产品价格。综上,管鹏飞并非因受欺诈而购买涉案商品,而是以“欺诈”为目的购买涉案商品,目的是为了索取高额赔偿,故不同意管鹏飞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5日17:44:52,管鹏飞在京东商城下单购买涉案商品3台,单价显示为6999元,货款总计20997元,收货人姓名显示为大鹏,手机号码为180XXXX****,支付方式为在线支付,收货地址为广东广州市海珠区城区海幢街道南华东路485号;2016年1月5日17:46:53,管鹏飞在京东商城下单购买涉案商品3台,单价显示为6999元,货款总计20997元,收货人姓名显示为管鹏飞,手机号码为180XXXX****,支付方式为在线支付,收货地址为广东广州市海珠区城区海幢街道南华东路485号;2016年1月5日17:58:49,管鹏飞在京东商城下单购买涉案商品4台,单价显示为6999元,货款总计27996元,收货人姓名显示为管生,手机号码为180XXXX****,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收货地址为广东广州市白云区城区红星村万福街福之岛;2016年1月5日18:31:05,管鹏飞在京东商城下单购买涉案商品4台,单价显示为6999元,货款总计27996元,收货人姓名显示为管鹏飞,手机号码为180XXXX****,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收货地址为广东广州市海珠区城区海幢街道南华东路485号。后管鹏飞将前三个订单取消。2016年1月7日,管鹏飞收到第四次下单所购买的4台涉案商品,并刷卡支付货款27996元。管鹏飞称其在下单及收到电脑时,均未仔细核对涉案商品是否系原价购买,故才将货款全额支付。另查,商品的完整促销用语为:“联想新年送红包,满1000减200元,更有游戏电脑大满减,每满1000减100上不封顶!【点击就送200元】”。本院认为,管鹏飞在东莞京东公司购买涉案商品,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管鹏飞应对二被告存在欺诈,且其因受到欺诈而购买涉案商品承担举证责任。综合本案证据,管鹏飞作为一名理性消费者,应当在购买产品时详细了解并确认所购买商品的价格,而其针对同一款产品短时间内四次下单,每次订单页面所显示的产品单价均为6999元,且管鹏飞在收到货物后亦按照该价格支付了涉案4台商品的全部价款27996元,故可以认定管鹏飞对于该商品价格系明知且认可的,并未因受到欺诈而购买。另,“联想新年送红包,满1000减200元,更有游戏电脑大满减,每满1000减100上不封顶!【点击就送200元】”的促销用语中,“更有游戏电脑大满减,每满1000减100上不封顶”适用对象并非本款产品,“联想新年送红包,满1000减200元【点击就送200元】”虽然适用于涉案商品,但管鹏飞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点击【点击就送200元】的链接。综上,对管鹏飞以其受到欺诈为由要求退货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款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管鹏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原告管鹏飞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会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