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703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黄石市龙文工贸有限公司与湖北东铭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龙文工贸有限公司,湖北东铭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3民初249号原告:黄石市龙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迎宾大道以北、湖滨西路以东(五金机电城F211号)。法定代表人:田凤枝,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姜佑明,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黄石市黄石港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东铭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古楼街办五里墩村七组。法定代表人陈桂芳,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郑立新,鄂州市华容区司法局临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龙文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东铭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市龙文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龙文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龙文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208元,由原告黄石市龙文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大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