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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7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兴刚与王熙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刚,王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7执359号申请执行人:刘兴刚,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镇原县。被执行人:王熙,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镇原县。本院执行的(2016)甘1027民初1311号原告刘兴刚与被告王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熙清偿刘兴刚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123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690元。在执行过程中,刘兴刚与王熙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刘兴刚自愿放弃借款利息63000元,放弃案件受理费4050元;王熙于2017年7月30日前归还刘兴刚欠款18万元,2017年11月30日前归还18万元,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3640元,负担执行费6360元,刘兴刚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进先审判员  脱生军审判员  胡永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