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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4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青岛金盛源通贸易有限公司与于敬贤、薛洪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金盛源通贸易有限公司,于敬贤,薛洪栋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380号原告:青岛金盛源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积米崖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57731476C。法定代表人:薛宝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金良,山东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绍玉,山东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敬贤,男,195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单广婷,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松,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洪栋,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青岛金盛源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敬贤、薛洪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金盛源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先      明人民陪审员 秘      明      杰人民陪审员 薛凤鸣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