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程某某、马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81执119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男性,1963年4月13日出生,住项城市。被执行人:马某,男性,1980年7月27日出生,住项城市;马某某,女性,1980年7月15日出生,住项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3号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16)豫1681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双方于2017年1月12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撤回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681执11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两年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长河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张锋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同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