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81执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明池、李艳与被申请人湖南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池,李艳,湖南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明池,李艳,湖南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明池,李艳,湖南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明池,李艳,湖南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81执保65号申请人:李明池,男,1951年7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澧县。申请人:李艳,女,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新国线集团澧县运输公司出纳,住澧县。被申请人:湖南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新河居委会解放北路85号5楼。法定代表人:龚道义,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明池、李艳与被申请人湖南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明池、李艳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所开发的位于澧阳街道办解放北路与桃花滩路交汇处红日大厦第四层商品房,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明池、李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湖南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位于澧阳街道办解放北路与桃花滩路交汇处红日大厦第四层商品房;二、查封期限自2017年4月25日至2020年4月2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钱绪志审 判 员 周 雄人民陪审员 王金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晓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