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冀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冀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19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冀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系冀某某之妻。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冀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冀某某、陈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50000元整,并自2015年7月20日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执行标的153900元及利息(其中含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60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赵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合议庭评议,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赵某某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汪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