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3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林隆酌、韦信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隆酌,韦信品,陈银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3执35号申请执行人:林隆酌,男,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韦信品,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陈银凤,女,汉族,1972年7月6日出生,屏南县人,住屏南县。本院在执行林隆酌与韦信品、陈银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韦信品、陈银凤在银行无存款,且未发现俩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平审判员 徐邦长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缪锦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