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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2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美日洁宝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中山市美日洁宝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初2845号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震,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美日洁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陈锐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泉,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琼华,该公司员工。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易美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美日洁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日洁宝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汉华易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刚、被告美日洁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泉、谭琼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汉华易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美日洁宝公司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作品;2.被告美日洁宝公司赔偿原告汉华易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诉讼过程中,汉华易美公司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美国GettyImages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图片影像供应商,在12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网站授权形式开展销售服务,向消费者提供存有超过8000万张静态图片和超过50000小时的电影镜头。2002年起成为国际奥委会指定图片合作商。视觉中国(VisualChinaGroup)创立于2000年6月,是中国领先的视觉影像内容和整合营销传播服务提供商。2014年,视觉中国成功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是深圳A股主板互联网文化创意板块的一家上市公司。原告汉华易美公司是视觉中国集团旗下公司,通过电子商务平台www.vcg.com为用户提供丰富而优质的摄影作品、视频等视觉内容产品以及专业服务。原告汉华易美公司经美国GettyImages公司授权,享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相关图像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被告未经授权使用相关摄影作品的侵权行为进行索赔。被告美日洁宝公司未经授权在其新浪官方微博“芭菲官方微博”http://weibo.com/pahmi上使用原告汉华易美公司拥有著作财产权的Moment品牌的1张摄影作品(图片编号:113008770,内容:手),侵害原告汉华易美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涉案摄影作品展现摄影者之原创性,并非单纯仅为实体人、物之机械式再现,是GettyImages在全球各地的专业摄影师运用其摄影技术,决定观景、景深、光量、摄影角度、快门或焦距等事项后拍摄而成,且为使摄影作品符合商业销售需求,拍摄后并经GettyImages员工以专业计算机绘图软件进行后制流程,使其更加符合商业销售需求。GettyImages图像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及美誉度。被告美日洁宝公司所使用的摄影作品并非自行创作,而系自网络上攫取使用,其未尽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原告汉华易美公司曾向被告美日洁宝公司发出版权质询函,告知其侵权事实,并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汉华易美公司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美日洁宝公司辩称,1.原告汉华易美公司不拥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不具有起诉主体资格。根据原告汉华易美公司提供的(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0、20761号公证书,原告汉华易美公司公证的是翻译件,而不是授权及确认书的原件,翻译件对应的英文原件是域外形成的证据,但没有履行相关的认证程序,且根据美国GettyImages公司官网的内容显示美国GettyImages公司只是图片的分销商,而非著作权人,故原告汉华易美公司无权起诉;2.被告美日洁宝公司对原告汉华易美公司提供的侵权证据不确认,可信时间戳的认证未经公证处理,无法核实其效力;3.原告汉华易美公司主张被告美日洁宝公司使用其多张图片,但其每次只起诉一张图片,人为的造成维权费用的扩大,故原告汉华易美公司主张维权费用不合理,每张图片的价格不应超过每张1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汉华易美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10日,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住所地为天津市××开发区××520-78,经营范围:图像处理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摄影服务,计算机图文设计、展览展示服务等。美日洁宝公司成立于1991年10月11日,注册资本为2000万,住所地为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东阜三路3号,经营范围:加工、制造、销售护肤类、洗发护发、沐浴液化妆品等。2016年8月13日,美国GettyImages公司高级副总裁YokoMiyashita签署一份授权确认书,确认美国GettyImages公司对GettyImages集团公司所有品牌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品牌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可见于公司网站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www.gettyimages.co.uk上;自2016年8月13日起,美国GettyImages公司指定汉华易美公司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唯一代表,汉华易美公司有权授权其在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品牌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www.cvg.cn、www.vcg.com、www.gettyimages.cn、www.cfp.cn上。汉华易美公司有权以其自己的名义就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民事和刑事的)的法律行动,尤其有权签署并提交申诉、反诉,申请、投诉、辩护、抗议、请求等与未经授权使用相关的所有民事诉讼等。该授权确认书经美国华盛顿州的公证人员公证及我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并经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授权确认书附件中包括了Moment品牌。2016年11月3日,汉华易美公司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时间戳证明。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两份《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载明:1.申请人为易凯铭,文件名称为图片时间戳(汉华易美)×××,文件说明为对汉华易美公司的权利图片申请时间戳证明,数字指纹为A15174825C7D93D20970694037EB3990335842A4;2.申请人为易凯铭,文件名称为kk2016-11-0311-25-15.avi,文件说明为对汉华易美公司的权利图片申请时间戳证明的录像,数字指纹为OFFE3B994AD69781114E4289D939C85988DE86A3;上述证明的时间戳(汉华易美)×××、kk2016-11-0311-25-15.avi两个文件自申请时间戳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本院打开上述文件,显示www.vcg.com网站上有展示汉华易美公司主张的涉案摄影作品,该图片品牌为Moment,版权所有为视觉中国,图片内容为手图片中间标注“视觉中国,ID:113008770,gettyimages”水印,图片之后有著作权声明,声明记载“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音乐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版权所有人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0000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本公司的损失。”2015年6月10日,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时间戳证明。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三份《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载明:1.芭菲官方微博×××,申请人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文件说明为芭菲官方微博证据保全,数字指纹为3C721AC42A6CD34AD9C1AC7BA4A4A5711A2CFC1DF;2.文件名称为kk2015-6-1013-50-06.avi,申请人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文件说明为对芭菲官方微博视频证据保全1,数字指纹为7FD117FCB6FA7E2C626906A39BA6C17EBD7D8F63;3.文件名称为01043.MTS,申请人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文件说明为对芭菲官方微博视频证据保全2,数字指纹为0436A718F0AD41D29A7624ADA3EAA89D11E9D236;上述证明的芭菲官方微博×××、kk2015-6-1013-50-06.avi、01043.MTS文件自申请时间戳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本院打开上述文件,显示名称为“芭菲官方微博”的微博上有展示一张摄影作品,该摄影图片除消掉“视觉中国,ID:113008770,gettyimages”水印外,与汉华易美公司拥有著作财产权的Moment品牌编号为113008770的图片的对应内容完全一致。现该图片已被删除。美日洁宝公司确认该微博为其官方微博,该微博的关注为85、粉丝为97374。诉讼中,汉华易美公司确认其共调查取证了83张侵权图片,但在本案中只主张1张摄影图片。汉华易美公司、美日洁宝公司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因美日洁宝公司的侵权行为而导致汉华易美公司遭受的损失数额以及美日洁宝公司的获利情况。汉华易美公司主张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5000元,调查取证费500元,但未提供票据证明。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经审查,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证明的内容显示,www.vcg.com网站上有展示涉案图片、该图片的品牌为Moment、图片上有“gettyimages”字样的水印,上述内容与美国GettyImages公司对汉华易美公司的确认授权书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美国GettyImages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汉华易美公司作为该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授权代表依据授权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对美日洁宝公司主张汉华易美公司无诉讼主体资格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美日洁宝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中使用的图片与汉华易美公司所享有著作财产权的图片的内容、构图一致,为同一摄影作品。美日洁宝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图片,并用于企业宣传推广,侵犯了汉华易美公司对涉案图片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侵权,美日洁宝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至于赔偿数额。因汉华易美公司、美日洁宝公司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因美日洁宝公司的侵权行为而导致汉华易美公司遭受的损失数额以及美日洁宝公司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创作难度、知名度、美日洁宝公司微博账户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侵权持续的时间、影响的范围以及汉华易美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程度,酌情确定美日洁宝公司向汉华易美公司支付赔偿款3000元(包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美日洁宝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元;二、驳回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中山市美日洁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阮春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