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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志福、黄淑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福,黄淑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1824号之一原告:张志福,男,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斌,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淑君,女,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原告张志福与被告黄淑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张志福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福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2元,减半收取1891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311元,由原告张志福负担。审判员  姜美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一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