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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3行审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滦县国土资源局、张兆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滦县国土资源局,张兆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223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滦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张兆顺申请执行人滦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张兆顺违法占地建房一案,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滦国土资罚决字(2015)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经2017年3月28日本院予申请执行人滦县国土资源局执行申请予以立案。经审查,本院认为住宅审批具有一定的法定程序,被申请执行人在已具备住房条件未经审批的前提下擅自建房,其行为违反了土地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作为处罚主体适格,处罚程序合法,适用��律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滦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滦国土资罚决字(2015)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予以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兆生审 判 员  薛 荣人民陪审员  柏建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金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