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2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江业斌与李海江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业斌,李海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2民初668号原告江业斌,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委托代理人刘文锋,广西顺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江,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原告江业斌与被告李海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业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江业斌负担。审判员 黄 镇appoint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广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