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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贾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贾某,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0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人民路。法定代表人:兰涛,行长。被执行人:贾某,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定远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施某,女,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定远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与贾某、施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贾某、施某负债较多,在本院尚有数个案件在执行中,其家中除本院冻结的7000余元存款和一处住房不宜处理外,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发扬审判员  许 峰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齐福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