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贾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贾某,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0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人民路。法定代表人:兰涛,行长。被执行人:贾某,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定远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施某,女,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定远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与贾某、施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贾某、施某负债较多,在本院尚有数个案件在执行中,其家中除本院冻结的7000余元存款和一处住房不宜处理外,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发扬审判员 许 峰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齐福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