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钟伟、邵鑫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钟伟,邵鑫军,吴建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453号申请执行人王钟伟,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邵鑫军,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吴建美,女,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王钟伟与邵鑫军、吴建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邵鑫军、吴建美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信息进行调查,除本院(2017)浙0122执215号案已查封邵鑫军名下的浙A×××××、浙A×××××、浙A×××××车辆(未扣押到案)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建美去向及邵鑫军、吴建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邵鑫军已在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3197号案司法拘留。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邵鑫军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14件,申请标的约79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4507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60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50000元从2015年6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和借款10000元从2016年9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和加倍迟延履行利息、律师代理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897.5元、执行费845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吴建美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王钟伟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邵鑫军、吴建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