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吴亚莉、安徽骐骥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亚莉,安徽骐骥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382号申请执行人:吴亚莉,女,195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安徽骐骥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法定代表人:陈金永。本院先后立案受理的吴亚莉、冯倩、李中波、柏明等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骐骥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纠纷系列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骐骥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舒城县厂房;二、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明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家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