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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4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24民初31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男,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张可馨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事实和理由: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5月相识,2010年7月7日订婚,2010年11月4日在扶风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0年12月9日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2011年2月12日婚生一女张可馨。2017年春节,因被告打牌,原、被告发生矛盾,原告于2017年正月初十离家至今。被告张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被、告之间已建立了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矛盾不大,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承认原告王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结婚多年,育有一女,双方建立了真正的夫妻感情;2017年正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有和好可能,故本案以判决不离为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明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