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东阳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谭小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谭小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17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楼正文,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小红,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上诉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三建)因与被上诉人谭小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7)浙0703民初302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阳三建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谭小红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过高;谭小红并非从事架子工工作,不应以270元/日作为计算标准。谭小红未作答辩。东阳三建向一审法院起诉��求:1、撤销并纠正金东劳人仲案字(2016)0109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第二条;2、诉讼费由谭小红承担。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本案中,金华市金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东劳人仲案字(2016)0109号仲裁裁决书中已明确载明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终局裁决,东阳三建作为用人单位直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东阳三建的起诉。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东阳三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一裁终局裁决,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因此,东阳三建向一审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东阳三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良 飞审 判 员 陈 旻 尔审 判 员 王孜力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吕 倩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