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22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蒋贵强诉人保财险汉寿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贵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2民初641号原告:蒋贵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书文,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公司。负责人:邓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贵强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蒋贵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蒋贵强以此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贵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1元,减半收取260.5元,由原告蒋贵强负担。审判员  祝鸿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安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