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2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倪某某、孙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某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2执124号申请执行人倪某某,男,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孙某,男,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云鹏审判员 刘成宝审判员 卞广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