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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2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倪某某、孙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某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2执124号申请执行人倪某某,男,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孙某,男,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云鹏审判员  刘成宝审判员  卞广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