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4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重庆渝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丽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丽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4民初535号原告:重庆渝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欣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439184K。法定代表人:刘正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邓丽军,女,195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重庆渝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丽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渝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渝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侯根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珂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