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821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桂娟与刘立岩、李海丹借款合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桂娟,刘立岩李海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1执386号申请执行人:陈桂娟被执行人:刘立岩李海丹本院在执行陈桂娟与刘立岩李海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立岩李海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少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延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