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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29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董福国、费文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福国,费文朋,东阿县第六汽车运输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29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董福国,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费文朋,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东阿县第六汽车运输队,住所地:东阿县大桥镇赵庄。负责人:丁连平,经理。请执行人董福国与被执行人费文朋、东阿县第六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21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费文朋、东阿县第六汽车运输队的银行存款143865.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鹿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凡龙 关注公众号“”